日照市嵐山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全面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實現全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19〕5 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嵐山區轄區內,為實現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提升耕地質量與糧食產能以及土地提質改造等所實施的土地整治項目。土地整治項目是指在一定時間、區域和投資范圍內,具有明確建設目標和內容的土地整治活動。土地整治項目按照規定程序批復立項,并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項目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項目選址要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林業和其他行業規劃,納入本轄區國土空間規劃;
(二)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劃定宜耕后備資源,項目選址具有一定規模,實現耕地后備資源有序開發;
(三)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生態紅線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
第四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全區年度土地整治計劃。
第五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及預算方案編制,組織對方案進行初審并根據初審意見和市級專家評審意見,批復項目設計及預算方案,組織項目竣工勘測定界、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定,編制竣工報告,組織第三方技術復核、項目初級驗收并歸檔上報材料,組織項目備案。區財政、農業、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及項目所在鄉鎮街道要按照各自職責緊密配合,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補充耕地計劃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財政、林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等方面的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并批復。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 1 年內未實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自動作廢。
第七條 對于將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林地保護范圍的廢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作為新增耕地來源的,由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農業等方面的專家在現場踏勘的基礎上,進行新增耕地可行性評估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將廢棄的水工建筑用地、內陸灘涂等作為新增耕地來源的,應根據管理權限征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作為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第八條 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按程序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方案。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方案編制完成后,由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進行初審后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和市級專家評審意見批復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對于財政資金投資項目,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同級預算編制要求,提出年度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規定批準后執行;對于社會資金投資項目,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復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
第九條 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在施工過程中因設計、政策處理等原因確需對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中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投資等進行變更,單項變更數量不超過批復數量 10%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超過 10%的,應重新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方案并報批。
第十條 項目區所在鄉鎮街道負責做好項目區內的群眾工作,充分聽取項目區內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農民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給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預算批復下達后,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按規定落實項目招投標制度,認真制定招投標方案,自行組織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項目全部工程或其他規定應當招標的內容實施招標,對參與競標的施工及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信用記錄和廉政資格等進行審查把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好招投標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監督監理單位按照招標條件確定的具體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督促監理單位執行日常記錄和全程監理,定期報告施工進度、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確保施工單位按照項目設計方案科學規范施工。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招標條件和相關規定與項目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嚴禁未按規定程序或未履行相關手續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項目公告制、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審計制、合同制及檔案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三條 嚴格客土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對客土安全負總責,項目實施單位對客土安全負直接責任。項目承擔單位以及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對年度土地整治項目應統籌客土來源,確??屯?/span>安全可靠。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作為項目施工的全程監管方,應全程監管客土取、用全過程,對施工中客土安全負監督責任。客土管理各方應做到責任落實、全程監督,嚴禁以土地整治名義開采砂石等礦產資源、嚴防土壤污染事件。
第十四條 對于財政資金投資項目,財政部門應按照區自然資源部門撥款申請及工程進度將資金撥付到區自然資源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合同及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將資金分期分批撥付至項目施工單位;對于社會資金投資項目,資金撥付經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后,按照相關程序分批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土地整治項目成本支出范圍為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整治項目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及不可預見費等費用。項目竣工后,按規定做好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六條 未經批復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施工單位一律不準提前施工。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驗收采取內業驗收與外業驗收相結合的方法,并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機構及專家的作用。內業驗收:按照項目立項、實施和驗收三個環節,核查內業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核對項目區涉及的圖斑、地類和面積是否準確;核對新增農用地、耕地面積等是否準確、是否與規劃方案一致。外業驗收:對照項目區現狀圖、規劃圖等圖件,核查內業資料中反映的各地類面積與實地是否一致;新增農用地、耕地面積是否真實、準確;評定新增耕地的質量等級;項目區是否做到土地平整、灌排配套,高度與周邊保持一致并與周邊的基礎設施連成體系,符合農業生產要求且用于種植農作物。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后,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技術復核,項目第三方驗收費參照《山東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魯財綜〔2014〕64
號),在項目驗收費中列支。第三方技術復核主要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內外業核實,逐地塊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質量和工程建設內容,并出具合格的《技術復核報告》,項目承擔單位依據《技術復核報告》向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初驗申請。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財政、農業、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方面專家進行初級驗收并出具初驗報告。初級驗收應在《技術復核報告》基礎上,通過走訪調查等方式,全面了解項目實施情況,做好項目區新增耕地數量、質量核定及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初驗合格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指標納入耕地儲備庫,用于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
第二十條 規范指標調劑管理,統籌考慮轄區內補充耕地需求、資源狀況和指標儲備情況,確定是否同意指標調劑,確保指標調劑不影響本區域耕地保護目標的完成且庫存指標能夠保障本區域一定時期內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指標調劑資金管理,指標調劑價格應在省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指導價格基礎上,綜合糧食產能、地類等因素,由調劑雙方協調確定。指標調劑收益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執收,并按有關規定繳入區級財政,用于補充耕地支出、耕地保護、培肥地力和后期管護等工作。涉及社會資金投資項目的,按照相關協議約定,投資方的指標調劑收益,由區財政局在指標調劑款到位后 30 個工作日內返還。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入庫后,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統計。
第二十二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項目資料檔案管理。從項目申報到驗收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存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期完成土地整治任務或質量不合格的項目,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按照質量要求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取消項目資格。
第五章 項目移交和后期管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項目后期管護制度,嚴格落實管護資金和管護責任。后期管護資金可通過預算從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收益、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中統籌安排。后期管護資金的撥付由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向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經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由項目投資主體按程序撥付。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財政資金投資未驗收以及未完成入庫的補充耕地項目(包括自然資源部門實施的可補充耕地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土地提質改造項目),后期管護資金未列入項目預算的,需另行列支,且后期管護資金按不低于項目投資總額的 1%支付。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已驗收的所有社會資金投資補充耕地項目,后期管護資金由項目投資主體按照入庫占補平衡指標 0.5 萬元/畝(參照魯自然資發〔2019〕4 號文件公布的省級指標調劑價折算指標)支付。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驗收的社會資金投資補充耕地項目,以及 2019 年 9 月 30 日后立項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包括財政資金投資和社會資金投資),后期管護資金由項目投資主體按照入庫占補平衡指標 1.0 萬元/畝支付。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驗收的社會資金投資土地提質改造項目,以及 2019 年 9 月 30 日后立項實施的土地提質改造項目(包括財政資金投資和社會資金投資),后期管護資金由項目投資主體按照入庫占補平衡指標 0.5 萬元/畝(改造水田)、1.0 萬元/畝(新增水田)支付。其他類型的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資金由項目投資主體在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支付。
第二十五條 后期管護資金撥付給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后,鄉鎮街道按照項目區單體工程維護、新增耕地管護、地力培肥以及每年度的補充耕地核查等情況支付給涉及村居相應后期管護資金。后期管護資金應當??顚S?,專項用于項目區單體工程維護、新增耕地管護、地力培肥以及補充耕地核查等工作,并持續管護 5 年以上。
第二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對項目區內新增的單體工程等固定設備,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所在鎮村移交,并與所在鎮村簽訂后期管護合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明確管護目標和職責,落實管護責任人員和資金。鄉鎮街道是土地整治項目的后期管護主體,負責落實項目單體工程維護、新增耕地管護、地力培肥以及每年度的補充耕地核查整改等工作,并持續管護 5 年以上。補充耕地項目核查、督察等整改資金從鄉鎮街道的后期管護資金中列支,在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由項目所在鄉鎮街道負責整改到位。鄉鎮街道應保障新增耕地耕種功能,確保新增耕地用于農業生產,并依法確定承包經營主體,杜絕棄耕、拋荒現象,嚴禁將新增耕地改種林木、改為園地、綠化用地和其它非農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單體工程等固定設備所在鎮村應制定相應的管護機制,加強對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監管,如有損毀應及時向設備管護主體鄉鎮街道匯報,鄉鎮街道應對損毀的設備及時維修,確保設備完好。
第二十八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與項目投資方,根據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要求,切實加強對新增耕地的跟蹤監管,5 年內逐年開展實地核查,重點核查耕地利用現狀、地力培肥落實等情況,確保新增耕地穩定耕作,發揮應有效益。補充耕地核查等確需核減占補平衡指標的,按照區政府與投資方指標分成協議比例核減雙方指標;無指標分成協議的,核減投資方指標。如投資方現有項目無剩余指標核減,將投資方核減的指標按市場價格折算收益或者用投資方其他項目入庫指標抵頂,歸還區政府。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整治項目有關實施、監理、承擔等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土地整治項目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社會資金投資,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轉移、擅自變更項目資金用途等違法違紀行為,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應積極配合項目實施,積極幫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對不積極配合項目實施的鄉鎮街道,將扣減其后期管護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日照市嵐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